一、裁判要旨
1、民事诉讼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原告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无利害关系或意思表示虚假的起诉,不具备合法基础。
2、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伪造委托手续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冒名者明确否认借贷关系、未起诉亦未委托诉讼,属于不具备合法起诉主体,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3、行为人以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人民法院应依法将案件线索及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基本案情
案号:(2026)豫15民再20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1、原审程序
李某某以张某某名义,向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将李某某本人与徐某某列为共同被告。诉讼主张称:张某某向李某某、徐某某出借资金50万元,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并出具《借条》,借条由李某某亲笔书写,落款标注“李某某、徐某某代”字样;当日,张某某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0万元借款足额转入徐某某银行账户,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据此,诉请法院判令李某某、徐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
浉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作出(2023)豫1502民初7702号民事判决,认定案涉债务为李某某与徐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判令二人共同向张某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案件审理存在关键疑点,浉河区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作出(2024)豫1502民再12号民事判决,仍维持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判令李某某、徐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徐某某对该判决不服,认为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遂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起诉。
2、信阳中院(再审程序)查明关键事实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为核实案件核心事实,依法直接向名义原告张某某本人进行调查核实。经询问查明:张某某对本案民间借贷诉讼完全不知情,从未与李某某、徐某某达成过任何借贷合意,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张某某本人未向法院提起过本案诉讼,也未委托任何律师或个人代为起诉、参与诉讼。
同时,原审案件中“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向法院证实,其提交给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中“张某某”的签名,并非张某某本人当面签署,而是由本案原审被告李某某转交;本案全部起诉材料、证据材料均由李某某单方提供,姚某并未核实张某某本人的真实意愿。
综合全案证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查实:本案系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冒用张某某名义、伪造委托授权手续、虚构民间借贷事实而提起的虚假诉讼,其行为完全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司法秩序。
三、裁判理由
1、起诉条件不具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要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意思表示真实。本案名义原告张某某未签署起诉状、未授权起诉,诉讼非其真实意思,无合法原告主体,不符合起诉法定条件,应驳回起诉。
2、构成虚假诉讼并移送侦查
李某某捏造借贷事实,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诉讼,历经一审、再审,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依据相关规定,将线索及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因本案系虚假诉讼、起诉不合法,原一审判决错误,再审予以撤销并驳回起诉。
四、裁判结果
1、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4)豫1502民再12号、(2023)豫1502民初7702号民事判决;
2、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3、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延伸分析
(一)裁判逻辑
1、从程序源头卡死虚假诉讼入口
本案最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没有停留在“审理借贷事实是否真实”,而是直接从原告资格、意思表示真实性入手。民事诉讼的根基是当事人真实自愿、利害关系明确。一旦起诉是冒名、伪造授权,等于整个诉讼“出生就是违法的”,直接丧失审理基础。这是从程序端预防虚假诉讼,比单纯审理实体债务更高效、更根本。
2、对“恶意串通、滥用司法”的零容忍导向
李某某既是被告,又冒用他人当原告,本质是利用司法程序打击他人、转嫁债务。法院不仅撤销判决、驳回起诉,还直接移送公安机关,释放明确信号:司法不是私人博弈工具,捏造事实、冒用名义的恶意诉讼,不仅败诉,还会面临刑事追责。这对民间借贷领域常见的“伪造借条、虚假诉讼、夫妻恶意串通”等乱象,形成很强震慑。
3、提醒代理与证据审查的责任边界
本案中代理人仅凭李某某转交的授权书,未核实张某某本人意愿,也暴露了律师在代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必须尽到对当事人身份、授权真实性的核实义务,不能只看书面材料。法院通过此案警示:代理人未尽核实义务,可能间接成为虚假诉讼的“工具”,自身也面临职业风险。
(二)对民间借贷风险的启示
现实中,民间借贷纠纷高发,借条、转账记录容易伪造,夫妻一方恶意串通转移债务、冒名起诉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案裁判表明:第一,法院越来越重视穿透式审查,不再仅依赖纸面证据;第二,被冒名者只要坚决否认、积极举证、申请法院核实本人意愿,就能从根本上否定虚假诉讼;第三,恶意起诉方看似“走捷径”,实则得不偿失,不仅民事败诉、费用自担,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不仅是个案纠错,更是司法对冒名虚假诉讼的严厉表态:程序上否定主体资格、实体上驳回诉求、刑事上追责到底,为民间借贷纠纷划定清晰红线,也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典型指引。
六、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