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4月,雷某在某市某企业帮助某市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代持5%股份并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后在2015年,某市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强行以雷某名义向九江银行贷款3000余万元用于黑社会组织名下另一公司的日常经营。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以雷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骗取贷款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江西志谦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接受当事人雷某家属委托后,立即指派陈婉蓉律师办理此案。陈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了解案件情况。本案案情重大疑难,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仅在侦查阶段案件就曾由公安机关延长三次羁押期限,后转为监视居住。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律师克服重重阻力办理该案,在500余卷的案卷材料中寻找蛛丝马迹,找寻可能涉及的无罪、罪轻证据。同时为了更进一步了解案件实际情况,陈律师多次奔赴外地了解雷某所管理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过数日对案卷材料的缜密研究,对案卷中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分析以及结合实际调查结果综合研判后,陈律师认为本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并将案件的整体情况、初步认定与辩护思路向刑事团队提交并上会讨论,最终明确辩护方向。
在明确了辩护方向后,陈律师立即与本案承办检察官联系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案情及交换法律意见,并将刑事团队讨论分析的结果及时全面地向承办检察官进行书面反馈,更进一步地向承办检察官剖析案情,分析法律关系。最终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采纳了陈婉蓉律师的辩护观点,并认定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雷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本案至此成功办结。
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把控本案的相关证据,依法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办案,遵守法定程序,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切实有效地保障了雷某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权威。
附: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