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志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的重点解读

引言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全文从总则到附则一共七章,六十八条,内容分为:总则、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法律责任、附则。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制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也是为落实监察法的实施而出台的配套法律。

解读一

实施主体不仅限于监察机关

根据政务处分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该条内容表明,能够对公职人员进行处分的主体不仅限于监察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及单位也可以对公职人员实施政务处分。并且本法强调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解读二

处分对象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所指的公职人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与过去行政处分不同的是,行政处分的处分对象仅限于国家公务人员,而政务处分的范围比行政处分的范围更广,鉴于本法出台原行政处分概念不再适用,但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即便不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同样可以依据本法进行相应的处分。其重点在于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规制于法律之下,通过法律来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力度,警戒任何利用公权力胡乱作为的人员,落实“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

解读三

将党纪党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

本法不仅规定了公职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受到政务处分,例如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同时还将党规党纪中关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等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中。

由此表明,本法扩大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范围,今后对于公职人员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评定公职人员是否合法合规不再单单从工作上审核排查,还必须从维护社会公德的角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做到只要有公权力的地方就必须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约。

解读四

规范了政务处分的档次及力度

本法明确规定了处分内容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中警告,六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并且进一步明确了针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可以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相关情形,例如“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通过法律严格明确处分的界限,并根据具体事实情形给予被处分人员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盲目给予政务处分的现象,做到处分合理适当。

解读五

规范政务处分的调查程序及救济机制

为避免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法明确了针对公职人员进行相关政务处分的调查程序,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从程序上做到公正合理。

并且本法还规定了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救济机制,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且在复审、复核期间不得加重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让公职人员敢于利用复审、复核程序为自己提供合法救济,从实质上做到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结语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国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加大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从法律层面严格把控公权力的行使,强化公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