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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谦案例丨混凝土泵车工地作业侧翻致人死亡,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是否应当赔付

转载自: 志谦律师公众号 · 2026-10-16

一审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A运输公司所有的浙D牌照混凝土泵车,分别投保三份保险:①渤海财险台州支公司交强险;②人寿财险新昌支公司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100万元;③华安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附加货物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0万元。其中第三份保险约定人身伤亡设有较高绝对免赔额,保险责任范围限于车上保险货物损失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场景下保险货物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同时将运输工具自身造成第三者伤亡列为责任免除。

2023年9月24日,在某安建设公司承建的工地内,A运输公司雇员李某操作案涉泵车开展混凝土泵送作业。作业过程中地面塌陷,泵车侧翻,泵臂将现场作业人员王某带倒致严重损伤。王某经长期医治后于2025年2月20日死亡。经人社部门认定,王某本次伤害构成工伤。

王某继承人六人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讼,请求侵权方及三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其中要求华安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在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项下承担超赔补充责任。A运输公司作为被告之一抗辩:泵车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知车辆主要用于工地静止泵送作业;泵送的混凝土属于车上货物,本次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相关免责约定无效,华安财险应当赔付。

二、江西志谦律师事务所代理华安财险的主要意见与办案思路

本案代理方针不与投保人就“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正面对抗,而是将争议焦点先行拉回到“事故是否落入保险责任范围”这一前置判断上。若事故自始不属于保险责任,就无需审查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这是最为经济有效的辩护进路。

第一,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的承保边界有两项并行构成要件,缺一即不赔。依据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限于:①车上保险货物自身损失;②道路交通事故场景下保险货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两项责任的共同前提是“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货物致损”,缺少任一要件事故都不属于保险责任。

第二,本案事故同时欠缺两项构成要件。其一,事故发生在工地静止泵送作业状态,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其二,受害人损害直接来源于泵车(运输工具)机械本体的侧翻击打,并非车上装载的混凝土(货物)致人损害。即便没有责任免除条款,案涉事故也不满足保险责任的触发条件,华安财险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保险条款将“运输工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列为责任免除,属于对承保范围的重申与收缩,而非对一个本已覆盖事故的“例外剔除”。该免责条款的功能是进一步明确承保边界,不是在“原本应赔”基础上另设排除。本案事故自始落在承保范围之外,无须借助免责条款才能达到不赔结论。

第四,因案涉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不属于“本属保险责任、再通过免责条款排除赔付”的情形,无须审查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履行。投保人试图以“未提示说明免责条款”作为倒逼赔付的抗辩路径,前提条件不成立,该主张不能成立。投保人应当根据车辆实际风险类型,选择特种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等对应险种分散作业风险,不能通过事后扩张保险条款来替代险种选择的注意义务。

三、法院裁判要点

1、保险理赔纠纷的审查顺序:先承保范围,后免责条款。处理保险理赔争议,应当优先审查事故是否落入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责任范围;事故自始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无需再审查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这一审查顺序直接决定争议焦点的切入点,是避免证据工程化扩张、维持合同文本约束力的基础规则。

2、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的承保边界:仅限保险货物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致第三者损害。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附加货物责任保险)保障对象为车上货物风险,仅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货物造成第三者损害承担赔付责任。因运输工具(泵车)自身机械作业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不属于该险种承保范围,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不得以车辆实际主要用途为工地专项作业为由,随意扩张货物运输类保险的承保边界;保险责任应当严格依照保险合同文本予以确定。

四、裁判结果

1. 一审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总损失2682900.03元;由渤海财险交强险赔付198000元;人寿财险新昌支公司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赔付1000000元;A运输公司承担647685.02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驳回原告方对华安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的赔偿请求。

2. A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华安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在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附加货物责任保险)项下免予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办案要点总结

要点一:保险案件裁判逻辑顺序——先审查承保范围,再审查免责条款。《保险法》关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则精细,实务中容易被当作“万能抗辩”正面迎击,但该规则的适用前提是事故本身落入保险责任。本案代理的核心策略是把争议焦点从“免责条款效力”前置拉回到“保险责任范围”,避开投保人为之布置的证据战场,用一个前置判断直接化解整条抗辩链条。承办保险理赔类案件应当养成这一习惯——先问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之内,再谈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要点二:特种专项作业车投保应当匹配风险类型。混凝土泵车、吊车、挖掘机等专项作业车辆,主要风险发生在工地静止作业环节,而非道路行驶环节。此类车辆应当优先配置交强险、特种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等匹配作业风险的险种。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在本质上服务货物运输场景,不能当作专项作业车辆的作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使用;若将其作为“兜底保险”,一旦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或不属于货物致损,保险合同约定的高额限额仍无法兑现,承保边界与投保人所期待的“风险转移效果”存在系统性错配。

要点三:投保人不得以保险公司明知车辆实际用途为由扩张承保边界。保险公司是否对车辆实际用途知情,属于其商业判断范畴;投保人不得以“保险公司明知车辆用于工地作业”为由,倒推其应当承担工地作业风险。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约定,受合同文本的严格约束,投保时应当仔细甄别险种保障范围,避免因投保险种与实际风险错配,在发生事故后产生“有保险、不理赔”的落空效果。

要点四:特种车商业三者险“减弱支撑”免责条款应回归文义解释。本案在同步审查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减弱支撑”免责条款时明确——该条款原则指向车辆自身支撑系统性能减弱(如支腿失效、液压系统损坏),单纯外部地面塌陷并非车辆支撑系统性能减弱的情形,不属于该免责约定的覆盖范畴,特种车三者险应当赔付第三者损害。免责条款的解释应当回到文义本身,不能将外部环境因素与车辆内部性能缺陷混为一谈。

要点五:企业专项作业车辆保险配置的三维自查建议。针对企业拥有混凝土泵车、吊车、挖掘机等专项作业车辆的,建议从三个维度进行保险配置自查:①实际使用场景区分道路行驶、工地作业或兼而有之;②各类险种承保边界与免责范围是否逐一核对清晰;③各险种保额结构是否真正覆盖最大风险敞口。本案是典型反例——A运输公司以500万元货物运输保险作为“兜底”,但该险种自始不覆盖工地作业风险,事故发生后500万保额无法兑现,与投保期望产生显著落差。

六、结语

本案裁判对保险理赔类纠纷领域具有示范意义:明确了“承保范围审查”优先于“免责条款效力审查”的裁判逻辑顺序,厘清了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的承保边界,并确认了“减弱支撑”免责条款不涵盖外部地面塌陷的规则。江西志谦律师事务所代理华安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通过将争议焦点前置到承保范围之上,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非来源于保险货物两项事实作为核心抗辩,一审、二审均获法院采纳,最终华安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要素均来源于一、二审生效民事判决书所载公开事实,已完成相应合规审查。